为了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业务的委托评估工作,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提供客观、公正、规范的评估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我办决定对我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建库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估业务范围
钦州市辖区范围内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评估。
二、申请机构资格条件
(一)需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许可;
(二)在钦州城区范围内从事过房地产评估业务的;
(三)评估机构必须在钦州注册成立有公司或设有机构常驻钦州市区,并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备案期限
本次备案期限调整为二年(原备案期限为一年的,到期后不再续期,需重新申请),二年期满后,已备案的机构如无不良记录可申请并审批其续期。
四、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书,需加盖机构公章(下同);
(二)企业营业执照(属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评估机构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五)估价师注册证书及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估价师与评估机构签订的工作关系证明(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等);
(七)评估机构的简介材料;
(八)评估机构在钦州市区常驻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九)其他应提供的资料(分支机构的备案证明等)。
五、报名要求
(一)报名起止时间:2017年06月08日至6月22日。
(二)报名联系人及电话:黄颖、曾祥赢
0777-2822329、2822326
(三)报名方式:意向评估机构请按委托备案工作要求在时间截点内向我办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书面材料(不接受来电、口头、传真等方式的申请),逾期不再接受申请。
(四)报名地点:钦州市永福西大街6号交通运输管理局办公楼5 楼513办公室。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须知》
钦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须知
一、应提供材料清单如下:
(一)申请书,需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二)企业营业执照(属分支机构的,需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评估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估价师注册证书及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估价师与评估机构签订的工作关系证明(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等);
(七)评估机构的简介材料;
(八)评估机构在钦州市区常驻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九)其他应提供的资料(分支机构的备案证明等)。
二、承接评估业务程序和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选定。
(一)需要委托评估业务时,先由市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到场,当场摇珠选出在我办备案的3个评估机构,再由被征收人在摇珠产生的3个评估中通过投票选投确定出1个业务承接机构(按票数最多的来确定);如被征收人不作选择,由市征收办通知公证人员到场,以摇珠的方式在备案机构中确定出1个中签的业务承接机构;
(二)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三)受托评估业务时,评估业务以每户房屋为单位进行评估;
(四)承接业务的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工作应当公正、客观、独立地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三、备案期限
本次备案期限调整为二年(原备案期限为一年的,到期后不再续期,需重新申请),二年期满后,已备案的机构如无不良记录可申请并审批其续期。
四、备案工作步骤
(一)发布备案公告
市征收办在钦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公告》,接受符合评估业务范围、申请备案的资格条件和评估工作要求等的意向评估机构报名申请。申请备案登记的评估机构要在发布之日起15天内向我办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二)资格审查
市征收办房补科对申请提交备案登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备案登记的评估机构进行书面答复。
(三)确定备案登记评估机构
对经审查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机构,通知到我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期限为2年。
在备案期间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备案机构不能满足委托评估资格条件,自动取消受托资格并撤消在我办的备案:
1.备案期间,如果评估机构在国内或区内同行业评估报告抽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2.入围机构擅自撤除在钦州市区内执业场所及人员;
3.评估过程出现弄虚作假现象;
4.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出具评估报告的(因不可抗拒因素要延迟的,需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